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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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注册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
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三、审批。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示、公告。我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钢印。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作出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栏填写变更信息,加盖印章。

  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注销注册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

  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

  七、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2.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一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一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6.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办事指南

(江苏省住建领域)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需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http://58.213.147.237/zhc/)中申报。

一、申报需知

(一)执业人员登录系统

打开“江苏建设人才”网(http://hr.jscin.gov.cn/swhyFront/default.aspx)网站首页→左下方找到“执业注册”→点击“系统登录”→进入“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登陆页面。(首次登录的,先点注册申请密码后方能进入省系统。非首次登录的,点登录即可)。

如申请密码中出现提示,则可能的原因有:

1)执业人员身份证号输入有误;

2)非首次登录;

3)无相关执业资格。

二级造价工程师暂不支持手动添加资格。

①二级造价师专业(仅安装工程、土木建筑工程)在我厅申请注册。二级造价师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的注册请咨询相关厅局。

若在本省取得执业资格查无信息的(仅安装工程、土木建筑工程),则需联系我厅考试与注册中心考试科(咨询电话025-51868911)进行核实是否取得资格。

4)其他。注册申报咨询:025-8366620383666746;系统技术咨询QQ群:894698829

(二)执业人员数据申报

执业人员进入省系统时,在进行执业注册申请前先进入“我的信息”中维护相关基本资料,然后点击“申请事项”→新申请(如初始、延续、变更、注销)→导出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上传系统→根据导航栏内容上传所需附件→最后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并“提交审核”,数据提交至单位管理员。

(三)单位管理员审核并上报

单位管理员进入省系统,点击“待办事宜”→选择申报人员姓名→审核无误后,点击“合格”在弹出窗口中填写审批意见,点击“确认完成”,数据提交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1)单位管理员的申请

详见“注册用户操作手册”(在省系统登录页下载)。

若在注册过程当中仍有系统疑问,可咨询我厅信息中心(咨询QQ群:894698829)。

注:在“信息维护-联系方式”中单位管理员“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

2)审批流程查询

申请事项的具体流程可打开“江苏建设人才网”首页左下角“执业注册-事项查询”中查询(申报后各阶段的情况皆可由此查询跟踪)。

3)电子证书生成

(一)省住建厅注册中心受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见“江苏建设人才”网)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后企业自行在省系统中申请生成电子证书。

(二)省住建厅注册中心受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审批结束后企业自行在省系统中申请生成电子证书。

二、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需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需要在省系统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造价工程师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逾期申请的需提供)

(二)、延续注册

申请人需要在省系统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3)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1)执业单位变更

申请人需要在省系统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执业单位更名

申请人需要在省系统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不能一并办理。

注:1.执业人员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联系我厅考试与注册中心考试科进行修改人员资格,(联系电话:025-51868911),无需执业人员申报数据。

2.原执业印章需要自行销毁。

(四)注销注册

申请人需要在省系统中提交下列原件扫描件:

1)《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证明文件。

注:原执业印章需要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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