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JiangS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南通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张海燕
摘要:水利工程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十分重视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存在结构复杂、工况特殊、隐蔽工程较多等诸多特点。而工程结算审核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最后阶段,如何利用有限的送审资料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某沿海围堤项目为例,对实际结算审核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建议,希望能与相关从业人员共同学习。
关键词:水利工程;围堤项目;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引言
水利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技术性、法律性强,事关招标人和承包人的切实利益。但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当事各方对计量条款理解不同、工程本身的复杂性等,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难以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审核结果久拖不决,既影响承包人工程尾款的回收,也影响审核单位的工作效率,还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整体财务决算。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审核工作经验,以某沿海围堤水利项目结算审核为例,对其中审核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应对对策。
一、案例背景
某沿海围堤工程全长约7.46km,分为两个标段间隔交叉实施,合同总造价36431万元。招标图纸围堤堤身断面采用充灌袋装砂结合吹填砂型式,护坡结构采用碎石垫层+干砌块石结合栅栏板护面或四角空心方块护面,堤顶设置浆砌块石挡浪墙,堤脚设置60~300kg块石压脚兼护底。堤顶道路结构层为水泥稳定碎石+稀浆封层;配套设计变电站及路灯工程。
中标后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干砌块石护坡变更为膜袋混凝土护坡;浆砌块石挡浪墙变更为混凝土挡浪墙;考虑后期海堤道路统一改造,故将原设计水泥稳定碎石及稀浆封层改为二片石简易面层;取消配套附属设施。
该项目前期招投标阶段采用背靠背编审标模式,最终按照三家编标单位标底金额平均值下浮7%后作为招标控制价。且招标文件约定,现场开标时招标人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竞谈,按二次竞谈报价最终评定中标候选单位。
二、争议焦点
1、施工合同价款性质不明确,相应合同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
该项目施工专用合同条款第1.5.1中明确:“承包人按固定总价合同确定承包合同价格”。但专用合同条款第15.1中明确:“为便于管理,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将替换现有招标图纸的工程量,按变更程序处理,但单价不予调整。”该条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应用。该施工合同性质为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条款定义前后矛盾。
2、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关于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出一定范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条款表述前后矛盾
该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4条:“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而增加或减少了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的5%时,超出或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相应细目的综合单价下浮“相应比率”后的价格(相应比率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相比招标控制价下浮的比率)”。专用条款第16.3条明确“因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不调整”。
该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堤身断面结构形式与投标阶段施工图断面完全不同,导致清单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其中袋装砂投标清单为250848.00m3,变更后工程量为882124.36m3,工程量变化幅度远超合同约定5%。因工程量变化导致的调价条款描述前后不一致,导致结算审核过程中条款执行困难。
3、设计图示围堤沉降工程量是否计入清单工程量
该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另合同P51页计量方法中明确: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未对沉降部分工程量进行描述说明,故而在结算审核时,施工单位与咨询单位对于充填袋装砂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
4、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护坡坡顶高程与设计坡顶高程存在高差,现场实测高差约24cm~50cm
因现场实际施工断面与设计断面存在偏差,故需对围堤断面充填袋装砂工程量及护坡实体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因实际偏差产生的原因不明,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断面进行施工还是因为实际沉降量大于设计沉降导致的堤身不均匀变形引起的偏差,施工单位及咨询单位对工程量调整方案存在较大争议。
5、隐蔽工程膜袋混凝土厚度与计量
现场踏勘过程中,咨询单位发现因原滩面不均匀沉降导致局部区域的膜袋混凝土存在裂缝现象,随机抽测裂缝处膜袋混凝土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因膜袋混凝土系隐蔽项目,除个别裂缝位置可测得膜袋混凝土厚度,其余位置均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实测。施工单位对膜袋混凝土厚度调整不予认可。
6、合同外新增膜袋混凝土单价确认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混凝土挡浪墙、膜袋混凝土护坡及二片石简易路面等。按照合同约定,新增项目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标底编制原则套取相应计价定额进行组价。但该工程中膜袋混凝土的施工有两种工况,其中现场围堤合拢前,部分海堤混凝土材料无法采用常规陆运方式运达浇灌位置,需配合船舶运输材料并作为混凝土浇灌施工平台。对于该部分膜袋混凝土单价的审核确认,无法直接套用相关水利预算定额,且膜袋布材料无对应指导价,大型船舶租赁费也无相应参考价,如何客观合理的确认膜袋混凝土新增单价,与施工单位存在较大争议。
三、问题分析与处理
1、合同性质的不同,相应的结算审核方法就不同,所以该条争议焦点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因专用合同条款前后矛盾,针对对合同性质的确认,咨询单位从两方面着手分析。首先,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了解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时的原始想法;其次,综合分析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及变更情况,考虑沿海围垦吹填项目本身工况特殊、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较大设计变更,围堤断面结构形式及合同内容均发生了变化,不适宜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最终,咨询单位按照国有投资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程量计量及审核按固定单价合同执行,施工单位对此处理方式无异议。
2、针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出一定范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条款表述前后矛盾,咨询单位分析认为项目设计变更引起部分清单子目工程量变化较大已是既定事实。合同条款15.4.4条的约定是基于因设计变更可能产生原清单工程量重大偏离而合理调整由于报价不合理产生的巨大分歧风险,是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等公平的措施,也符合现行清单规范的要求。咨询单位建议按合同条款15.4.4条执行调整超出变化幅度外工程量综合单价。
但在随后的执行阶段,咨询单位发现该条款自身表述不够严谨,原因如下:(1)招标控制价为三份标底编制文件平均值下浮7%后确认,无与工程量清单对应细目的综合单价;(2)合同条款约定相应比率的计算为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的比率,但该工程招标控制价已相对标底编制造价平均值下浮7%,且招标文件约定现场开标时招标人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竞谈,实际合同金额与投标金额存在二次下浮,合同条款约定的下浮率计算不准确。实际下浮率应当=中标合同金额/标底编制金额平均值。综上,合同条款第15.4.4条因工程自身原因,无法准确执行。
在此前提下,咨询单位重点分析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较大的各清单子目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在确认投标报价无明显不平衡报价后,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结算审核以专用条款第16.3条为准,工程量变化导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施工单位对此处理方式没有异议。
3、设计图示围堤沉降工程量是计入清单工程量还是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计量的争议问题,咨询单位分析认为清单特征虽未明确标注,但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工程计价依据为《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7-04-06),规范中吹填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吹填工程按招标设计图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吹填体积计量。施工过程中吹填土体沉降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量和泥沙流失量等等应摊入有效工程单价中。本合同相关条款已经约定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且工程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损耗量等应摊入有效工程单价中。故咨询单位主张围堤沉降工程量不应纳入清单工程量计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此处理方式无异议。
4、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护坡坡顶高程与设计坡顶高程存在高差,咨询单位对比设计图纸及现场抽测的数据反复推敲演变,考虑出现高差的成因比较复杂,且涉及的造价金额较大,经建设单位会议协调后,决定由第三方测量单位将本项目堤身轮廓线重新测量。最终按照实测轮廓底部高程、顶部高程、顶部宽度、坡比等详细数据调整审核结算工程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此处理方式均无异议。
5、关于隐蔽膜袋混凝土厚度的确认,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咨询单位建议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进行现场钻芯取样,工程参建各方旁站见证。最终按照现场各取样点实测厚度平均值计入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此处理方式均无异议。
6、合同外新增膜袋混凝土综合单价的审定,咨询单位首先调取监理日志及施工日志,确认现场实际需船舶调运混凝土护坡的桩号范围及大型船舶配合施工时间跟数量是否与结算申报明细吻合;其次,由施工单位提供大型船舶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确认后,以此为基础数据修正调整膜袋混凝土定额含量中的机械使用费;最后对定额组价中的膜袋布进行市场询价,按实际询价调整定额材料价差。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后,最终调整审定船运膜袋混凝土综合单价。
四、结论与启示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巧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我们造价从业人员不断的丰富自己的职业素养,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深入现场、市场多作调查研究,必要时灵活借用第三方测绘或检测手段,客观合理的反映工程实际造价,最终才能达到节约建设投资,获得经济效益的预期。
参考文献
[1]赵红.工程结算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8):85-86.
[2]潘洪.工程结算常见问题与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4(1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