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JiangS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司法鉴定“措施费用”中案例的分析

[发稿部门:省协会 - 办公室   发稿时间:2024-10-10   阅读次数:745]

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孟庆波

 要:某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单位诉讼,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措施费用”矛盾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最后,作者根据本案及以往鉴定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启示。

关键词:司法鉴定;合同;措施费;施工组织设计

 

一、案列背景

某建设单位(以下称“被告”)开发建设住宅区,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称“原告”)分别签订了“备案合同”与“施工结算合同”,合同在主要条款上相同,结算方式上略有出入。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主要分五栋高层建筑和一个单独地下室,合同价为1.2亿元(“原、被告”估算确定,未编制预算),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7月。结算条款简单,主要条款如下:

(一)工作量按实结算,执行200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部分材料、土方、电渣压力等实行核价;

(三)执行镇江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施工结算合同”中约定了下浮比率为土建6%,安装为12%,“备案合同”中未约定下浮比率

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因工程无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条款约定简单,双方争议问题原告、被告、审计单位三方经过多轮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讼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备案合同”为依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市法院(委托人)委托我司(鉴定人)对该项目造价进行鉴定。

二、鉴定过程简述

首先,接受委托后,鉴定人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梳理,少的资料列成清单提交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按要求进行资料补充;

其次,根据最新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要求,组织现场查勘、证据采集等工作,并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组织原、被告谈话,了解本案的情况和矛盾争议点;

最后,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计量、计价、核对、完善、出庭等工作,鉴定过程中多次与委托人及当事人双方沟通以减少矛盾,使最终报告的公平性、公正性、协调性基本得到认可和满意。

三、争议焦点

工程合同存在“阴阳合同”,并且条款过于简单,作者选出本案焦点“措施费用”造成的争议进行分析:

1、模板计量方式

合同未约定模板工程的计量方式,根据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第二十章解释,模板的计量可按“设计图纸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或使用砼含模量折算模板面积,两种方法仅能使用其中一种,相互不得混用。此案中,两种计量结果差异数额150万元。

原告认为:通常的模板计算方式均按砼含模量进行模板面积的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申请工程款支付时按含模量进行上报,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应该视同认可该方式结算。

被告认为:合同“按实结算”的原则,包含措施费用的可以按实结算的部分,模板按实际接触面积计算,无可争议。

2、地下室基坑排水

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基坑排水计价方式,而此部分费用涉及争议数额45万元。

原告认为:根据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第二十一章解释,基坑排水为“地下常水位以下、基坑地面积超过20平方(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土方开挖以后,在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排水包干费用”,本工程地下室开挖面积为10000平方,并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开挖深度超过地下常水位,该部分费用应该按定额规范计价。

被告认为:《地质勘查报告》与实际有误,并且地下室土方施工处于冬季,降水少,水位低,现场监理已做相关排水记录,应按实际发生的排水工作量(机械台班、人工)进行结算。

3、垂直运输天数

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80天,根据《工期定额》计算,定额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如果按定额工期计算垂直运输,造价议数额120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工期480天,是双方协议的工程交付日期,而垂直运输天数应按照国家定额工期进行结算,并且要求给予赶工措施费补偿。

被告认为:合同约定了工期,即双方认可计价事实,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垂直运输费计取的差价,应默认为原告为承接合同所承诺的优惠条件,结算时不得调整。

4、钢筋接头方案

竣工图纸说明“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采用绑扎搭接或者焊接”,而两种钢筋接头连接方式涉及造价约55万元;

原告认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为绑扎施工,并且进行了审批,实际施工时大部分也采用了绑扎进行施工,结算时按绑扎施工进行结算应给予支持。

被告认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不严谨,实际施工中,竖向钢筋一般采取电渣压力焊。现场监理例会,曾要求原告用焊接的方式,结算时应该按焊接方式进行结算,至于部分使用的绑扎连接属于原告的措施费方案,应不给予支持。

5、“二次结构”钢筋连接方式

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中,“二次结构”可以采用“植筋”的方式代替“预埋”而两种钢筋连接方式涉及造价差异约30万元。

原告认为:专项施工方案,属于结算有利依据,本工程“按实结算”的方式应给予认可。

被告认为:方案不能作为结算的主要依据,并且“植筋”方式并未给工程增加相应的施工成本,反而降低了施工难度、节约了周转材料。

6、其它未约定“措施费”取费

合同条款简单,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产生较大争议,如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等是否计取,如何计取。

原告认为:“措施项目费”应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进行参考计取,如赶工措施费按3%计取,二次搬运费按2%计取等。

被告认为: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等费用子虚乌有,现场无审批的方案及签证单,不应给予结算,参考取费标准不能做为结算强制性要求。

 

四、争议问题分析和鉴定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案件情况、与主审法官沟通,鉴定人最终做出以下分析和鉴定。

1、模板计量方式

① 本工程无投标清单,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模板的结算方式;

② 根据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工程量结算规则“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作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若使用含模量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时,其工作量=构建体积×相应项目含模量”;

③ 模板工程虽然属于措施费用,但属于“单价措施项目”,可以实行按实结算的原则

鉴定结论:根据分析得出,模板的结算方式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际接触面积进行结算常规按含量的计算方式,只是为了投标与预算时的简便快捷,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默认按实际接触面积结算。

2、地下室基坑排水

① 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基坑排水的结算方式;

② 《地质勘查报告》为被告人提供,应该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③ 现场已经同时满足“地下常水位以下、基坑地面积超过20平方”;

④ 原告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关于基坑排水的方案

鉴定结论:按上述内容分析得出,无论原告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基坑排水,只要满足施工要求,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在现有资料情况下,基坑排水费用应做为包干费用纳入鉴定报告;

3、垂直运输天数

① 根据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第二十二章计价解释,当建筑物以合同工期日历天计算时,定额按以下公式执行:

1+(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合同工期日历天)/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

②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1)”中解释,多个单项工程组团工程垂直运输费,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鉴定结论:合同工期是双方约定工程实施工期,与垂直运输费并无直接关系,垂直运输费应与工程的类型、体量、难度、地区有关。按国家定额工期进行垂直运输费的鉴定正确无误。

4、钢筋接头方案

① 原告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筋的绑扎的确注明“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采用绑扎搭接”施工;

② 查阅检测报告和会议纪要等资料,现场作业时,横向钢筋采用的为绑扎接头,而纵向钢筋采用的为“电渣压力焊”的连接方式,此方案是通常操作方式,也满足规范要求;

③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不严谨的问题,监理人和被告主要责任,并且对可能造成的造价增加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鉴定人认为,设计要求的不明确和被告人的审核不严格,是造成此争议的主要原因,现场所使用的连接方式可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判断计量,并无异议。鉴定人按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定,横向钢筋为绑扎接头,纵向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接头,因为电渣压力焊接头合约中给予单价约定为5元/个(产生接头之争的主因),故本项工程造价增加30万元,与被告提出55万元争议减少近一半,最终双方也做出了认可。

5、“二次结构”钢筋连接方式

① “砌体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拟用“植筋”代替“预埋”;

② 检测报告和现场影像资料能够反映实际情况采用“植筋”方案

鉴定结论:“植筋”属于原告实施的方案,被告人仅同意该项方案,未同意造价调整,本案中除了少部分因变更或必须采用植筋的部位按“植筋”结算,其它一律按照图纸设计进行鉴定。

6、其它未约定“措施费”取费

“措施费”的计取,特别是一些合同中约定不明,现场又实际存在的措施费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通常在审计中,因为“建设单位”的掌控,一般对于“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等均不予与计取,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双方的权利基本平等,鉴定人只能根据合同、法规政策、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最终由法院判决。

鉴定结论:

① 现场确实发生常规、数额不大的费用,鉴定人给予了计取,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率按参考费率中值进行结算;

② “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现场确实发生。“赶工措施费”,本工程国家定额工期为720天,而合同工期为480天,工期压缩超过30%,按现有的规范,超过20%以上的工期压缩需要进行论证后,方可实施。“二次搬运费”,现场场地狭小,确实发生材料转运、人工降效等情况,从施工日志及会议纪要中也能找出依据。但,是否计、如何计,存在争议,不能单纯的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作者认为,此部分可纳入不确定项,该部分费用可能要求原、被告双方继续举证,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法官要求,为法官判决提供依据

③ 本案中,将现场实际发生的“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进行了确认,例如土方的倒运、周材的转运、临时设施的迁建、混凝土外加剂、人员加班补贴、应赶工造成的窝工等,均根据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纳入至争议项,鉴定人未做结论式的判断。

 

五、注意事项

作者通过以上争议问题的分析,结合以往案例经验,总结鉴定的注意事项,供参考。

1、人员配备合理

司法鉴定的组织人员要尽量寻求合理安排,专业配置齐全,主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最好拥有现场组织施工经验,掌握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沉着冷静的工作作风,在面临刁难,甚至威胁时,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

2、操作流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号为GB/T 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规范中明确了造价鉴定过程中的一些行为规范、依据、注意事项、书面函格式等鉴定人应该熟悉所有的操作流程,并且指引委托人也按此规范进行执行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保护好鉴定人,而且能够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引起)当事人双方刁难等情况也为最终的鉴定稿留有充足的证据。

3、正确的沟通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及时和法院保持沟通,并且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还要以正确的方式、方法与原、被告双方沟通。

鉴定的主旨在于: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以便争议的顺利解决。实际鉴定中,委托人一般都会要求鉴定人把争议问题缩减到最少,这里需要鉴定人员除专业知识外,运用一些沟通技巧,以达到法院、鉴定人、原告和被告都满意的结果。当然,如果存在双方争议较大的事项,或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暂时无法定性的争议问题,可以按照法院的委托要求出具两份或多份鉴定结论。

 

六、启示

1、承、发包双方应规范招投标行为,最好要求编制较为准确的投标清单和招标文件等,减少后期结算时不必要的争议

2、合同签订要力求规范,条款要合理准确,尽量减少争议条款,避免“阴阳合同”的形成

3、发包人要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确定,特别是跟造价相关的方案,或在审批的方案中增加关于结算的意见,或签订补充条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引入造价人员对方案进行审查

4、造价咨询人员在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对处理的每个问题都要做到有理有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化解矛盾

5、鉴定人员要准备充分、集思广益、充分听取他人意见或建议,鉴定过程中要保持心态平和,并及时与法院、原告和被告沟通,出具最终鉴定结论要适当运用技巧,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即可。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M].2019-11.

[2]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S].2017-8.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M].2019-1.